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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代币卖家银行账户冻结解冻方式综合解析(下)

鸿蒙系统安装imtoken 2023-01-17 11:27:04

【简介】:我在前两篇文章中提到,“冻友”被公安冻结后,如果公安联系“冻友”,或者“冻友”得知通过发卡银行的冻结权限,它会主动联系警方。 ,然后“冰雪之友”到公安刑侦备案或电话获悉,在提供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流水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交易记录后,刑侦认为“冰雪之友”不涉及收到涉嫌赃款犯罪的,账户将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冻,但目前情况并非如此。如果提交银行对账单,平台会记录交易...

正如我在前两篇文章中提到的,“冻友”被公安冻结后,如果公安联系“冻友”,或者“冻友”得知后报警通过发卡银行的冻结权限,“冻结的朋友”将被冻结。在提供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流水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交易记录后,刑侦认为“被冻结的朋友”与涉嫌非法收款无关。对于犯罪,帐户将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冻,但目前并非如此。如果提交银行对账单和平台交易记录,刑侦依然不能免除“冰冻之友”涉嫌“转移赃款”等犯罪嫌疑。 《冰雪奇缘》应该如何应对?

一、决定“冻友”解冻难度的主要因素

(1)“洗钱”犯罪的赃款流入“冰雪奇缘”账户的次数

一般来说,当犯罪分子选择在交易平台上购买数字货币出售赃物时,获得赃款的犯罪行为尚未立案。公安刑侦已立案。在此期间,无法判断非法资金将如何流通以及流通多少次。毕竟每个案子的情况都不一样。

如果赃款恰巧流入“冰冻之友”账户,公安机关在涉嫌刑事犯罪立案后,立即冻结该赃款流经的所有银行账户。但是,在所有转移赃款的账户中,离犯罪分子可以出售赃款的账户越近,就越有可能涉嫌出售赃款,所以更难解冻它。另外,如果离犯罪分子卖赃的账户比较近,涉案资金还留在“冻友”自己的账户里,就会出现“一黑二二”的情况。手黑”。朋友”主动解冻银行账户。

(2)“洗钱”犯罪涉及的犯罪类型

据律师了解,目前通过数字货币进行洗钱的资金一般来自不法分子的“诈骗资金”、“传销资金”、“非法经营所得资金”等,因为这类犯罪涉及针对特定的“受害人”,一旦受害人报案,刑侦会选择冻结“受害人”的所有账户,以防止不法分子转移赃款。

如果涉赃犯罪属于电信诈骗、集团诈骗,犯罪分子不在我国境内,公安部门查处难度大,犯罪嫌疑人抓捕难度大并绳之以法。因此,此类案件被冻结。解冻银行账户的难度不言而喻,尤其是对于接近被盗资金来源的数字货币卖家而言。同样,还有涉及跨国集团洗钱的重大刑事犯罪。此类案件的赃款一旦流入“冻友”账户,为慎重对待此类案件,公安刑侦一般不会轻易排除冻友嫌疑,会“冻友” ” 银行帐户已解冻。

(3)立案后涉嫌“洗钱”的刑事犯罪阶段

随着我国公安打击诈骗、传销犯罪的手段和力度不断加强,此类犯罪被查处的概率也大大增加。除了一些长期在海外的犯罪分子外,大部分国内的诈骗犯和传销犯罪分子都大概率会被警方抓捕归案。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后,公安机关首先进行调查,收集犯罪证据;侦查完毕,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严重,将移送检察院审查。对重大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在完全排除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形或者不构成刑事定罪条件的情况下,由法官具体审理。起诉。

因此,当“冰冻之友”面临上述三个阶段(公安侦查、检察审查、法院审判)时,当“冰冻之友”涉嫌收受赃款时,属于“冰冻之友”的哪个阶段最容易排除涉案嫌疑,让相关办案部门解冻自己被冻结的账户?

这位律师认为,在公安侦查和庭审阶段更容易排除“冻友”的嫌疑,“冻友”银行账户解冻的可能性更大。原因在于:在侦查阶段,公安会全面了解赃款涉及的刑事犯罪细节,更加了解“冻友”的交易情况。被冻结的好友账户将被解冻;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一般只会审查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足够证据构成犯罪。一旦充分并满足起诉条件,将移送法院处理。冻结账户的情况取决于法院的判决。除非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侦查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同时释放。但在实践中,涉嫌赃款的刑事案件不被检察院起诉的概率极低。在庭审阶段,法院将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查,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对与案件无关的被公安机关冻结的第三人财产进行处理。

(4)“冻友”能否证明被冻结账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一般来说,公安对“被冻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时,基本上都会出现冻结超额问题,也就是说不仅涉案资金被冻结,公安也会将涉案资金全部转入“被冻结朋友”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全部冻结。新进入“币圈”的“冻友”可以轻松证明自己银行卡中除涉案资金外的资金来源、合法性问题,以及用于购买数字货币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问题。然而,经常在“币圈”交易的“冻友”,甚至OTC平台商户,资金来源复杂,大部分收入来自买卖数字货币的收入,这让警方不敢不会轻易解除他们的合理怀疑。 ,从而增加解冻的难度。曾经有一位做OTC商户的朋友,在咨询过程中告诉我,他名下有100多张卡被冻结。公安局刑侦要求他证明用于买卖数字货币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有多少问题?难以证明?

二、相关办案部门不主动审查“冰冻之友”是否涉嫌涉案,能否证明清白?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过程中有充分的证据或充分的嫌疑,方可采取冻结涉案人员银行账户的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侦查措施,但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确有必要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但在实践中,很多公安人员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币圈“冻友”的冻结行为认真对待。其中,主要原因是犯罪分子通过数字货币出售赃物的方式与传统的犯罪分子出售赃物的方式过于相似,而公安普遍不知道区块链和数字货币是怎么回事。例如,五年前,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电话诈骗受害人一笔钱,通常是利用一些以假身份持有的银行账户虚拟币被冻结怎么破,将其拆分为多个账户,转入不同的账户,最后在不同的ATM机上。机器。把它拿出来。今天的犯罪分子使用更安全的数字货币来出售赃物,这样更方便、更安全。

如果公安不主动认真审查“冰冻之友”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冰冻之友”可以主动找警方证明自己“清白”,那怎么办证明它?第一:在交易网站上交易时,买卖双方都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作为数字货币的卖家,《冰雪奇缘》应该知道买家的信息;如果买卖双方的住所不适合在同一地区,则排除相互认识的可能性,只有单一或少数交易。在此链接中,必要时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令,从交易所获取买家的详细交易信息;二是因为收到赃款,《冰雪奇缘》付出了同样的代价,两人的“数字货币”是等价交换。这个“冻友”也可以和交易网站的客服沟通,争取让其出示相应的证明。

三、《冰雪奇缘》维权的其他几个问题

(1)除了直接洗钱,犯罪分子还有更新的方法

本律师了解到,目前有不少骗子在币圈利用“转账诈骗”来欺骗“冻友”。为欺骗受害人,一旦受害人被骗并准备向犯罪分子付款,犯罪分子会立即在数字货币交易网站下单购买数字货币,然后指示受害人向数字货币的卖方付款货币。最终,受害人将骗取的钱款支付到了数字货币卖家的账户上,卖家将数字货币支付给了犯罪分子。这种三角诈骗方式让数字货币的卖家直接收到赃款,很难证明其与受害人之间没有诈骗。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小心了。对于此类问题如何处理,本所律师建议:首先,数字货币卖家应认真核实交易网站上的支付账户信息和买家注册信息是否在交易中。如果他们同意,如果不一致,交易将被撤销;其次,如果已经成交,让《冰雪奇缘》成为“一手黑”的局面。此时虚拟币被冻结怎么破,“冰冻之友”也是受害者,可以向当时的公安机关报案。让警方了解更多有关骗局的信息。

(2)能否用“行政诉讼”迫使警方慎重对待“冻结卡”问题

我们的律师查阅了所有相关判决书,发现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此类纠纷几乎是不可能的,最终的结果是法院驳回了诉讼。

根本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案件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具有国家行政程序的人员或者其他组织 主管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明示授权实施的行为)诉讼法 刑事诉讼 法律明确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冻结。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犯罪、冻结“冻友”银行账户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范围。

例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 4)苏中兴终字第0051号:一审法院认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认为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权益,即只有被告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湖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发展处依照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已经扣押、拘留,采取冻结措施的,当事人有上诉或起诉机关的权利。现邱茂贵、肖美芳依据刑事诉讼法明文授权,就本案所涉行为向湖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发展处主张权利,法律未规定范围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综上所述,邱茂贵、肖美芳起诉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一)项、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款(二)项,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裁定驳回邱茂贵、肖美芳的诉讼。

该律师认为,解决“被冻结朋友”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合法途径主要包括向冻结的公安机关和与冻结的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上诉。

(3)律师处理“冻友”解冻的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及案件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面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上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届满,不得解除、取消、变更;

(二)如果保释金不予退还;

(三)采取措施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四)癫痫发作、癫痫发作和冻结应该解除但不能解除;

受理投诉、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投诉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改正。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届满,不得解除、取消、变更;

(二)如果保释金不予退还;

(三)采取措施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四)癫痫发作、癫痫发作和冻结应该解除但不能解除;

(五)挪用、挪用、私分、交换或非法使用扣押、扣押或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