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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起诉标准

imtoken安全码 2024-01-08 05:11:43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二)”(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了86类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文件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规范》(二))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分别于2001年4月18日、2008年3月5日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条例》 (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补充规定》)。自2001年《起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核准、起诉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变化,一些与经济犯罪认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七))相继实施后,增加或修改了20多项经济犯罪罪名,相应地,这些经济犯罪案件都存在立案起诉标准缺失或不符合标准的问题。认为原有的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刑法规定,有必要补充和完善经济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00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启动《立案追诉规范》(二))研究起草工作。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法律专家论证会等。历时近两年时间,完成了《立案起诉标准(二))》的研究制定,并于5月18日发布实施, 2010.

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规范》(二))的意义。

答:发布实施《立案追诉规范》(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服务全局的重大举措为保增长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个建设”的具体措施,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犯罪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标准,阻碍国家发展。经济管理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禁止蒙古国经济。发展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我国刑法刑罚的重点之一。 《立案追诉规范》(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据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依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二是有利于规范立案起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对刑法修正案(七)”增加和修改了20多项经济犯罪罪名,对一些与经济犯罪认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订。在实践中曾出现过立案、批准逮捕、起诉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影响了相关案件的办理。立案起诉(二))发布实施,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这是执法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审查、批准、批准和起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对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 相关行为的违法犯罪, 对有效维护公司, 对企业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 鼓励人民群众具有重要作用。打击经济犯罪。同时,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合法经济活动也具有积极意义。(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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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刑事案件追诉标准》、2001年《追诉标准》、2008年《补充规定》和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公安机关管辖“立案追诉标准(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规定的关系。

答:《立案起诉标准》(二))主要是对2001年《起诉标准》中有关立案起诉标准进行了重新制定和修订,吸收了相关规定的合理性。 2008年《补充条例》立案起诉标准为准确体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职责,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立案起诉标准(二))不沿用2001年2008年《起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的名称和文体,而是沿用现行《立案起诉标准》的名称和文体标准(一)”,突出“立案起诉”诉讼活动进一步明确立案起诉标准为普通执法公安和司法机关的依据。 《立案追诉标准》(一))规定了99类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公安机关公安部门管辖的案件97类。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管辖的86件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二))颁布实施后,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今后,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如要制定起诉标准,名称将变更,依次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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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规范(二))》的制定和修订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制定和修改《立案追诉标准》(二))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正当性原则《立案追诉规范(二)》)《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据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 《立案追诉标准》(二))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相协调。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明确解释,原则上以规定的起点作为立案追诉的标准。二是与相关行政经济法律法规相协调。”标准立案追诉条例(二)")要明确犯罪与非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并与相关行政经济法律法规相协调,防止代罚为惩罚,避免惩罚扩大。三是各项规定之间的协调。对性质、行为特征、犯罪结果相近的案件,应当协调立案起诉标准;第三,科学性原则。 《立案追诉标准》(二))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注重多方征求意见,认真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注重吸收有关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准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保证规定的适用性,《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文章中的一些关键词进行必要的解释,以便公安机关和公策展机关其实是可以掌握和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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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规范(二))》制定和修订的基本情况。

答:《立案起诉规范》(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立案起诉标准86项。修订后分为5类:一是16类立案起诉标准沿用2001年《起诉标准》和2008年《附则》的内容,不做修改;二是立案起诉标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或修改了13类案件;三是9类案件。上述38起案件的立案起诉标准,无论是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只进行了修改,均未修改在个别文本中;起诉标准根据多方面因素进行了调整和修订;五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新制定了6类案件的起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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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介绍根据各种因素调整修订的42类案件的立案起诉标准的主要情况。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的各种因素,对42类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分为3种情况:一是,调整了16类案件立案起诉标准中的金额标准,根据2001年《起诉标准》、《立案起诉标准》(二))的相关规定,依据综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收费平衡等因素,对立案追诉标准中的相关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需要,提高了5起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贷款欺诈第50条、票据欺诈第51条、财务凭证欺诈第52条、某些证券欺诈情况下的金额标准第55条和合同欺诈第77条),并降低了备案和散文标准3 种情形(第 21 条:财务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兑换货币;第四十二条:非法发放贷款;第 42 条)。 45条非法票据承兑、支付、担保案件的金额标准,提高8件案件的立案起诉标准(第二十条售卖、收购、运输假币案件,第二十二条占有案件,使用假币,第二十三条变币案,第四十六条逃汇案,第六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减税,第六十六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发票,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骗取出口退税、扣税发票违法销售案件的金额标准,第六十八条违法销售发票案件);二是修订完善15项立案起诉标准中的立案具体情况。 《起诉标准》(二))以2001年《起诉标准》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需要,本案15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备案和起诉标准已经修订和完善。.

其中,有6类案件(第13条亲友非法营利案件、第14条疏忽合同签订和履行合同被骗案件、第15条渎职行为)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第十六条国有公司案件,企事业人员滥用职权案件,第十七条低价转股徇私舞弊案件,抛售案件国有资产、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2001年《追诉准则》规定的案件有9件(第八条隐瞒、故意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九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第五十八条抗税案件、第七十四条损益案件商业信誉、商品名誉案、第七十五条虚假广告案、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第八十一条提供虚假证明案、第八十三条规避商检案、第八十六条挪用专项资金案)根据需要司法实践中,增加或者调整应当追诉的情节;三是修订11类立案起诉标准的具体情节和数额标准。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相关刑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变化,共有六种情况(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第四条虚报出资、出资提款案,第七条同时个人经济犯罪立案标准,与妨碍清算案、第四十三条吸收客户资金未入账、第四十四条非法出具财务单据、第五十七条有关的具体情形及金额标准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5起案件(第五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第二十六条高利贷案、第三十四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第三十七条 编造、散布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案件第三十八条和期货合约)已补充本案具体情况(包括底线),金额标准有所调整。

问:请介绍一下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新制定的6类立案起诉标准的主要信息。新制定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自2001年《追诉标准》颁布以来,《刑法修正案》(三)到《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11项经济犯罪罪名。新增犯罪5项(包括非法披露第六条、不披露重要信息、第十八条失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第三十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第三十一条盗窃、购买、非法2008年补充规定和新司法解释对信息案和第40条使用信托财产失信案作了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继续执行其他六项新经济刑事指控,本研究制定了立案起诉标准,包括:第1条:资助恐怖活动、第9条虚假破产、第27条诈骗贷款、票据承兑、财务单证案件、第三十六条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第四十一条非法使用资金案件、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其中,4项罪名是参照同类型或相关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起诉标准制定的,如第九条虚假破产案件参照第七条阻挠清算案件的标准;骗取贷款、承兑汇票、金融工具案件第二十七条参照非法发放贷款案件第四十二条的标准;使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第三十六条参照第四十二条。内幕交易、披露内幕信息案件第三十五条、非法使用资金案件第四十一条参照案件第四十条的标准违反信托和使用委托财产的行为。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一条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是行为罪,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大,不宜量化立案起诉标准。因此,立案起诉标准重申了刑法的规定。同时,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筹资”和“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作出解释性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第七十八条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犯罪。本罪的立案起诉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告、地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并在对此类刑事案件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综合总结有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水平。 ,并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超过30人,且级别在三级以上的,由组织者、领导者提起诉讼”,并对“组织者”作出解释性规定。和传销活动的领导者”。